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5027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2000115027003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 中介服务 |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 查看中介服务 >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到期前两个月续期申请。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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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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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油田开发方案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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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利益方协调情况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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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材料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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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意见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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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原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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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原海域使用权证书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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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审查论证单位出具的报告评审、技术审查、公示等环节的审查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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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报批稿)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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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信用评级机构备案信息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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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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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海域使用续期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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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项目用海权属核查意见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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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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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 | 符合条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出具《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9工作日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符合条件,做出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做出不予批准决定。 |
3 | 审批 | 10工作日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符合条件,做出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做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送达 | 1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文书。 | 申请人发放批文或证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办理过程中所需征求意见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时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在规定或承诺的办结时限内,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
收费项目名称 | 海域使用金 | 是否允许减免 | 是 |
收费依据 | 海域使用金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8〕13号) | ||
收费标准 | 无 | ||
允许减免依据 | 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养殖用海。 | ||
备注 | 暂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海域使用权续期的批复 |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机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2001年10月27日公布),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四)严格审批程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出具围填海必要性、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三)《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将项目用海材料退回;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四)《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三)国防建设项目;(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六)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机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2001年10月27日公布),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6599784;邮寄: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互动交流咨询建言。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 025-86599768;邮寄: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