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5027004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06092000115027004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中介服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                 查看中介服务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0609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B06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转让:(1)开发利用海域满一年;(2)不改变海域用途;(3)已缴清海域使用金;(4)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5)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 出租:(1)不改变海域用途,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2)海域使用权无争议;(3) 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以外的海域使用权;(4)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出租的。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受让方的资信等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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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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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原海域使用权证书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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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资额度证明材料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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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函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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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申请转让海域的坐标图(包括位置图和界址图)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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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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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转让协议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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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请增加填写占用自然(人工)岸线和新形成岸线长度、拉动区域经济产值、相邻土地价格、新增就业人数、填海成本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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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申请 1工作日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上申报。
2 受理 3工作日 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告知补正或决定不予受理。 符合条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出具《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 10工作日 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做出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做出不予批准决定。
4 办结 1工作日 申请人发放批文或证照。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批复
审批结果样本 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批复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机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2001年10月27日公布),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四)严格审批程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出具围填海必要性、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三)《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将项目用海材料退回;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四)《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三)国防建设项目;(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六)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机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2001年10月27日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六)《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三十九条: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七)《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公开版)规定“制定海域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转让范围、方式、程序等,转让由原批准用海的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25-83666205、83666206、83666207、025-86599784;邮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或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互动交流咨询建言。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3669999、025-86599768;邮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或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公民个人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B06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3666205、83666206、83666207、025-86599784;邮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或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互动交流咨询建言。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3669999、025-86599768;邮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或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