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502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2000115028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 中介服务 | 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B06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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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岛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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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存在利益方的,应当提交解决协议、支付票据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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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信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复印件,原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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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审查论证单位出具的报告评审、技术审查、现场勘查、公示各环节的审查意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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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报批稿)和专家论证意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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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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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坐标图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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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8 |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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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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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1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串口提交申请次啊聊,或通过政务服务网申报并选在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1工作日 | 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 | 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一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式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
3 | 审查 | 10工作日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 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 |
4 | 决定 | 1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通知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海岛使用金。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批复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条: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6〕25号)第九条:报国务院审批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由国家海洋局受理。其他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3666206、025-86599784;邮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或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互动交流咨询建言。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25-86599768;邮寄: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厅长信箱或互动交流举报信箱。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