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5032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2000115032001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B07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春夏季(3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秋冬季(10月~2月):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材料符合要求;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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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文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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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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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0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5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许可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
4 | 决定 | 2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制作《江苏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决定书》 |
5 | 制证发证 | 1工作日 | 无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江苏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江苏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决定书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一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朱主管部门批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申请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对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有何要求?
答:
答:《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原件)”。市人民政府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同意建立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需认定此坐标系统为本市区域内唯一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问:
是否需要年检?
答:
不需要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3666217;邮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7窗口。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投诉电话:行风监督025-86599768;纪检监督025-86599760。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