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503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2000115034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B07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市级测管部门初审同意 2.经评估确实需要拆迁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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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图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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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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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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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江苏省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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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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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0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5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许可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
4 | 决定 | 2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颁发《江苏省永久性测量标志准予迁建决定书》。 |
5 | 制证发证 | 1工作日 | 无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江苏省永久性测量标志准予迁建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江苏省永久性测量标志准予迁建决定书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 第十九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测量标志管理职责的通知》(苏测〔2006〕55号)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江苏省测绘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量标志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如下: 我省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省测绘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以及c级以上gps点的维修和保护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三、四等测量标志以及c级以下gps点和城市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以及a、b、c级gps点的迁建工作需报省测绘局审批;国家三、四等测量标志以及c级以下gps点的迁建工作需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市、县(市)自建的测量标志迁建分别由各自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迁建的测量标志,有关建设部门要承担迁建费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3666217;邮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7窗口。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投诉电话:行风监督025-86599768;纪检监督025-86599760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工程建设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