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320115044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06092320115044001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0609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B06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单独选址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复垦的,应提供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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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占用林地的 , 需附有权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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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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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审核文件,或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文件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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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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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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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图或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规划图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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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批复文件或者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规划批复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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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实施方案表或者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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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市、县(市)财政部门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证明及预存款进账凭证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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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需收回国有土地的应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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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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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截图的应说明源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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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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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征收土地数量及安置农业人口情况汇总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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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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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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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设区市(省管县)政府办理的汇总表及建设用地审核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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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听证笔录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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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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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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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申请 1工作日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上申报。
2 受理 3工作日 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告知补正或决定不予受理。 符合条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出具《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 6工作日 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做出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做出不予批准决定。
4 办结 1工作日 申请人发放批文或证照。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规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审批结果样本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   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5号)   第三条 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两种类型。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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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电话:025-83666206;邮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或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互动交流咨询建言。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 025-86599768;邮寄: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厅长信箱或互动交流举报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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