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5044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2320115044002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B06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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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听证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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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征地补偿预存款证明及银行进账凭证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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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需收回国有土地的应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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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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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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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标注拟占用土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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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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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征收土地数量及安置农业人口情况汇总表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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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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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挂钩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批次附实施方案,不再报农用地转用方案)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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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县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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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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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1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上申报。 |
2 | 受理 | 3工作日 | 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告知补正或决定不予受理。 | 符合条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出具《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6工作日 | 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符合条件,做出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做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办结 | 1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发放批文或证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第二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 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5号) 第三条 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两种类型。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3666206;邮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或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互动交流咨询建言。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 025-86599768;邮寄: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厅长信箱或互动交流举报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