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5057001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232011505700101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B06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2人;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3人; 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5.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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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2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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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3 |
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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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4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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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5 |
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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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6 |
属地核查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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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7 |
申请延续的单位提供近三年主要规划业绩,新申请资质的单位提供个人业绩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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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8 |
技术设备和工作场所证明、单位管理制度,新设立单位提供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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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9 |
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涉及名称、法人、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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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10 |
信息公开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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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申请 | 0工作日 | 申请单位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省自然资源厅综合服务旗舰店开展申报工作,申请单位按要求知晓乙级资质许可条件以及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自愿作出书面承诺。 | 受理或退件。 |
| 2 | 受理 | 5工作日 | 材料齐全、满足认定条件的,按有关要求办理。 | 1、材料不齐全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系统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2、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要求,按有关要求办理。 |
| 3 | 审批 | 3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按有关要求办理,并同步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告公示栏向社会公示。 |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向申请单位代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在厅网站信息公开栏公告。 |
| 4 | 发证 | 7工作日 |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向申请单位代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在厅网站信息公开栏公告。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2号令)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3666206;邮寄: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互动交流咨询建言。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投诉电话:行风监督025-86599768;纪检监督025-865997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