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JS0115027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2JS0115027001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清单中暂无。单宗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无资质要求,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B06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申请、受理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2)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 (3)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4)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5)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 (6)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 (7)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 (8)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用海意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资信等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审查论证单位出具的报告评审、技术审查、现场勘查、公示等环节的审查意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5 |
属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海公示结果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6 |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报批稿、专家论证意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7 |
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包括位置图和界址图)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8 |
海域使用权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请增加填写占用自然(人工)岸线和新形成岸线长度、拉动区域经济产值、相邻土地价格、新增就业人数、填海成本等内容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申请 | 1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上申报。 |
2 | 受理 | 3工作日 | 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告知补正或决定不予受理。 | 符合条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出具《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15工作日 | 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符合条件,做出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做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办结 | 1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发放批文或证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
审批结果样本 | 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由发展改革委商环境保护部、海洋局于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项目的具体范围。 【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应依法向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其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向国家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省及省以上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向省级海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海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3666206,025-86599784;邮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或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互动交流咨询建言。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3669999、025-86599768;邮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或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