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JS0115027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2JS0115027002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实地核查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060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B06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1)军事用海。(2)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包括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3)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4)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5)专业渔民养殖用海,可按每户不超过50亩的用海面积,免征海域使用金。 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1)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2)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用海。(3)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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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证明符合减免条件的法律文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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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项目立项文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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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界址点坐标、位置图、宗海界址图、平面布置图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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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用海批复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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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减免海域使用金的请示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无标准格式,业主根据实际用海情况自拟,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减免理由、总减免金额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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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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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查 | 3工作日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许可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
2 | 联合省财政厅实地核查 | 7工作日 | 负责项目用海使用金的核定、征收与减免 | 实地核查确认是否符合减免条件 |
3 | 联合省财政厅发文 | 5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按规定标准减免收费,出具批复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XX用海项目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XX用海项目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养殖用海。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 第三条 减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减免养殖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3666206、025-86599784;邮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或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网上咨询地址:http://zrzy.jiangsu.gov.cn/互动交流咨询建言。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3669999、025-86599768;邮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或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邮编210017;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