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3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204T2000123011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204T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卫生健康委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491号)第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第二条:审定专家工作组将通过审核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经委员会报我部同意后,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对准予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诊疗科目登记,并将准予执业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25项: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医师执业证书》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人体器官移植培训基地培训合格证书(《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前未取得人体器官移植资质,拟新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需提供此证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资质认定申请表》(表1或表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职称证书(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 | 1工作日 | 符合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
2 | 审查 | 19工作日 | 符合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 通过或不予通过 |
3 | 决定 | 2工作日 | 符合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491号)第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第二条:审定专家工作组将通过审核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经委员会报我部同意后,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对准予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诊疗科目登记,并将准予执业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25项: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025-83666401、业务咨询:025-8362081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行风监督电话:025-83620714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执业医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