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303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204T2000123039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无 |
特别程序 | 考核、现场审核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204T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卫生健康委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或者至少10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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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人员)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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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江苏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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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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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或者至少10名患者的推荐证明(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人员)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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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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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中医医术专长综述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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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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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具有医术渊源的证明材料(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人员)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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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9 |
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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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0 |
至少两名推荐医师的推荐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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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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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符合对中医(专长)医师的资格认定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
2 | 审查 | 7工作日 | 符合对中医(专长)医师的资格认定 | 通过或不予通过 |
3 | 决定 | 2工作日 | 符合对中医(专长)医师的资格认定 |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此事项无法定办结时限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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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定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366640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25-83669999 投诉信件邮寄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