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使层级 | 省级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2553232025904200001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255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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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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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 增补依据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5-83433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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