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江苏省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 省级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2553232025904200001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2553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 增补依据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5-83433192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25-89667013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5-83433192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25-89667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