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资格审核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资格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06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37842000706002000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此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机构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3784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一楼A12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春夏季(3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秋冬季(10月~2月):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2、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3、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4、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上一年年末专职和兼职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并对专业技术人员予以标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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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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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盖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政府部门核发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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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政府部门核发 2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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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资格证书
审批结果样本 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附件1第二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条件对其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对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颁发免税资格证书,免税资格证书标明“颁发日期”,同时函告上述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自免税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 增补依据
  • 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

常见问题
问:
什么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问:
只要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可以申请吗?
答:
不是的。本规定所指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2)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3)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4)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问:
取得免税资格后还需要复审吗?
答:
需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由科技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每两年复审一次。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经查实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违规分配资产或利润、偷税、骗税或者将免税进口物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行为的,海关或税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按照有关规定被处罚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25-83666413;信件:邮寄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25-86500659、83669999,投诉信件邮寄地址:邮寄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一楼A12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3666413;信件:邮寄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25-86500659、83669999,投诉信件邮寄地址:邮寄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