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基本信息
不收费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使层级 | 省级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3784232020600700001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3784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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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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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开展相关活动,没收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通过伦理审查; (二)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经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事先知情同意,或者采取隐瞒、误导、欺骗等手段取得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同意; (三)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违反相关技术规范; (四)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未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提交信息备份。
- 增补依据
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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