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72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394R2000172001000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394R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药监局窗口
办理时间 春夏季(3月1日~9月30日):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秋冬季(10月~2月):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 (四)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五)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六)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佐证材料(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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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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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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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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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关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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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设施)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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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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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许可部门要求的相 关资料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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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申请人自备 必要

须标明人流、物流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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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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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申请人自备 必要

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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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生产设备配置图

申请人自备 必要

生产设备配置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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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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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生产环境条件和生产用水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 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申请人自备 必要

至少应包括:(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2)生产车间环境检测报告;(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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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审查决定 30工作日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内容审查,并做出决定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管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补发都是在哪办理,如何办理?
答: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新办事项由省局直接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及补发等事项都由省局委托设区市的市场监管局或相关行政审批局实施。化妆品生产许可所有事项都是通过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来进行申报,申报采用全程电子化流程,无须提交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留档备查。
问:
在江苏省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五)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六)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12345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3273687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化妆品生产企业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话
地址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
地址
网址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药监局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1234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3273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