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002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42352000120025000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4235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Ⅲ类水产苗种进出口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Ⅲ类)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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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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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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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与协议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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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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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1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 审查 8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3 决定 1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在申请审批表上盖章同意
审批结果样本 在申请审批表上盖章同意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83666318、86263903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224786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
咨询方式
  • 025-83666318、86263903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224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