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08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42352000120089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423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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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盖章原件,申请人再次引种需要 |
查看更多 | |
2 |
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盖章原件,申请人首次引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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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种苗引进后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计划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盖章原件 |
查看更多 | |
4 |
经农业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材料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窗口领取或来电邮寄,盖章、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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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盖章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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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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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0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8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决定 | 1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5 | 制证发证 | 0工作日 | 无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植物检疫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植物检疫证书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农业部[1993]农(农)字第18号发布实施)。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3666318;8626383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2247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