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13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42352000120138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423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江苏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2、有食用菌菌种检验员;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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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近期典型检验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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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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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与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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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满足检验能力所需办公场所、仪器设备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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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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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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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0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8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审验时间不包括在10个工作日内)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决定 | 1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认定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5 | 制证发证 | 0工作日 | 无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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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8项: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第79项: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电话:025-83666318、8626328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2247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