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013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42352000120138000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4235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江苏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2、有食用菌菌种检验员;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近期典型检验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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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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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与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4

满足检验能力所需办公场所、仪器设备说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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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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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申请 0工作日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 受理 1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 8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审验时间不包括在10个工作日内)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4 决定 1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认定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 制证发证 0工作日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8项: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第79项: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电话:025-83666318、86263283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224786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江苏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电话:025-83666318、86263283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224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