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繁育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人工繁育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014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42352000120148000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4235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3.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物种来源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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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评估材料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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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固定人工繁育场所使用证、协议、合同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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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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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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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1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 审查 8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审验时间不包括在10个工作日内)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3 决定 1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殖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殖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正,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正,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予以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83666318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224786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
咨询方式
  • 025-83666318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224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