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14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42352000120148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423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3.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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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种来源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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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评估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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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固定人工繁育场所使用证、协议、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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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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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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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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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2 | 审查 | 8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审验时间不包括在10个工作日内)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3 | 决定 | 1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殖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殖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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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正,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正,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予以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366631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2247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