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014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42352000120149000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4235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申请在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拥有相应海域的海域使用权; (2)符合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 (3)海洋工程影响评估报告科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4)符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可持续利用要求。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建设单位资质:独立的事业、企业法人或行政单位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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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已开展本底调查,具有海域使用权属证明,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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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可研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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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建设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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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1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 审查 8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3 决定 1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 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批复
审批结果样本 批复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二十二条: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83666318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224786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
咨询方式
  • 025-83666318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224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