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14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42352000120149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423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申请在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拥有相应海域的海域使用权; (2)符合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 (3)海洋工程影响评估报告科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4)符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可持续利用要求。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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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单位资质:独立的事业、企业法人或行政单位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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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已开展本底调查,具有海域使用权属证明,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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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可研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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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建设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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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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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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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2 | 审查 | 8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3 | 决定 | 1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 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复 ![]()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二十二条: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8366631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2247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