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16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42352000120163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专家核查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423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 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 (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第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五条规定: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申请扩大农药生产许可范围或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 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七、九项材料,单独装订成册。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地核查: (一)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二)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 (三)更改生产地址或增加生产范围的; (四)书面审查或技术评审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土地使用权证或租赁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制剂剂型对应产品的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的人员基本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5 |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6 |
生产布局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7 |
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8 |
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9 |
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的名称、数量、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10 |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11 |
农药生产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 | 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2 | 审查 | 8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审验时间不包括在10个工作日内)。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3 | 决定 | 1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农药生产许可证》;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 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农药生产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农药生产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3666318;025-8366631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2247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