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登记(注销)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渔业船舶登记(注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018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4235200012018100003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4235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南通市姚港路52号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船舶所有权转移; (二)船舶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 (三)船舶报废或拆毁。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押权、租赁、变更、注销登记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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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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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4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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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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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1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 审查 0.8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3 决定 0.1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注销决定
审批结果样本 注销决定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83666318;0513-8353421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224786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南通市姚港路52号
咨询方式
  • 025-83666318;0513-8353421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224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