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2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4235200012020200004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423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江苏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已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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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事项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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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和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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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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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品种审定证书;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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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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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2 | 审查 | 0.8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3 | 决定 | 0.1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 许可证;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
审批结果样本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366631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2247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