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3207200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42352320720010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423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通过省级审定,适宜种植区域与我省在同一生态区的品种; 2.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备案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进种植区域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试验和抗病性鉴定。引种品种抗病性指标应当达到本省品种审定相关标准; 3.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授权。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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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引种者为种子企业的,还需提供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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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引种备案品种真实性承诺书以及安全性、适应性责任承担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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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拟引种区域适应性、抗病性试验结果,包括引种试点试验总结,以及抗性鉴定报告(需试点单位和抗性鉴定单位盖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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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品种审定证书和品种审定公告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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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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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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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
2 | 审查 | 8工作日 |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律的要求; 2.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 |
3 | 决定 | 1工作日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公告 |
审批结果样本 | 公告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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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九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九条 相邻省、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经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经营、推广。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366631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2247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