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与调解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与调解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基本编码 320920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42352320920002000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4235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书面申请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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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1工作日 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2 审查 8工作日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律的要求; 2.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
3 决定 1工作日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调解结果文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规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农业部令第13号) 第五条 地(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第十六条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83666318
监督投诉方式 025-86224786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
咨询方式
  • 025-83666318
监督投诉
  • 025-86224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