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76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511K200017600100003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依据保密法律法规,部分申请材料不可通过普通邮寄寄送或通过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传输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国家保密工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511K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B02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已取得资质单位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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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材料审查 | 20工作日 | 材料审查 | 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注销通知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注销通知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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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2010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2月2日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武器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第六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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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第三十三条 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 (二)法人依法终止;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自撤销或者注销资质决定下达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合同。 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在资质撤销或者注销之前已签订有效法律合同、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可以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继续完成印制业务,或者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将印制业务移交其他资质单位。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3395618、83395619,信件: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20幢江苏省保密局法规宣传处,邮编:21001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3391580,信件: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20幢江苏省保密局法规宣传处,邮编:210013;监督投诉电话: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