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注销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许可证注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601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650A200011601500005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650A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10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使用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审批;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其环境影响登记表完成备案;对于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编写完成新增项目的辐射安全分析材料并具有原许可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以下简称“已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 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使用Ⅱ、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必须按规定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6. 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7.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8. 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0.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11. 从事γ探伤作业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还应当具备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工作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已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 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3.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必须按规定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 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5. 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6.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7.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 8. 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9.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10. 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三)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已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 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3.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必须按规定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 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5. 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6.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7. 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四)生产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辐射工作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已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 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3.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 放射性同位素制备、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 6. 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7.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8. 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进行网上申报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材料清单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4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退役手续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4

原许可证正副本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5

全国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上申报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5工作日 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文件 书面通知
2 审查 8工作日 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文件 予以许可/不予许可
3 审批 5工作日 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文件 批文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8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XXX辐射安全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XXX辐射安全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由谁发起?
答: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
问: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1)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见附表4,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2)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需提供相关退役手续证明; (3) 原许可证正、副本。
问:
辐射工作单位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无需办理任何手续,这样的说法对吗?
答:
不对,应依法办理辐射安全注销手续。
问:
不见面审批?
答:
申请材料网上填报,纸质材料邮寄送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结果邮寄反馈。
问:
问:有哪些咨询方式?
答:
(1)电话咨询:025-83666209 (2)邮件咨询:heguanju@jshb.gov.cn (3)信件咨询:请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B10窗口
问:
问:到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有哪些交通方式?
答:
驾车:可直接导航至“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 地铁路线:2号线云锦路站2号出口往北200米 公交路线:23、39、56、9、D4路到江东北路-汉中门大街站下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1)电话咨询:025-83666209 (2)邮件咨询:heguanju@jshb.gov.cn (3)信件咨询:请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B10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6266079;信件: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江苏省内独立法人单位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10窗口
咨询方式
  • (1)电话咨询:025-83666209 (2)邮件咨询:heguanju@jshb.gov.cn (3)信件咨询:请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B10窗口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6266079;信件: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