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3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67722000713002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财政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6772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2017室 | ||
办理时间 | 3月1日至7月14日 8:30-12:00,14:00-18:00; 7月15日至9月30日 8:30-12:00,15:00-18:00; 其他日期 8:3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 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 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十) 所接受公益性捐赠用于以下公益事业: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十一) 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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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审查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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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江苏省XX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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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363367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3633739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权利: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义务:(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二)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须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