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18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9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5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773B200010500100002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无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教育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773B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省教育厅1213办公室;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列明的条件。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其他 3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汇编材料(目录、请示文、机构章程、可行性报告、资质证明、法人证明、毕业证书、教学计划、人才方案、党建材料)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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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学校申请 5工作日 申请
2 提交材料 5工作日 材料提交
3 初步审查 5工作日 材料审核 审核材料
4 受理审核 5工作日 受理审核 受理审核
5 专家评议 60工作日 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
6 批复、备案 10工作日 批复、备案 批复、备案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18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省教育厅关于同意XX学院与XX学院合作举办XX机构的批复
审批结果样本 省教育厅关于同意XX学院与XX学院合作举办XX机构的批复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第二款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第二款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审批(核)工作主要审查申报机构或项目哪些方面情况?
答:
( 1)遵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各项条款的情况,重点审查实质性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情况。 (2)促进我省社会及教育事业整体发展和学科专业设置均衡发展的情况。 (3)促进学校办学事业发展和提升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的情况。 (4)申请材料的规范、完备情况。
问:
中外合作办学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答:
(1)避免商科、管理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等学科(专业)低水平重复办学的现象。 (2)避免外方教育机构在境内举办中外合作办学连锁店的现象。 (3)避免中方教育机构分别与外方教育机构举办多个合作办学项目、造成办学精力分散的现象。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咨询电话:025-83335632,83335061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3335134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省教育厅1213办公室;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咨询电话:025-83335632,8333506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3335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