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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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9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9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5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773B2000105004000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教育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773B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省教育厅706办公室;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需纳入省政府高等学校设置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设置民办高职院校的依法依规办学说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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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置民办高职院校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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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补充材料

申请人自备 3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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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一览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查看更多
5

首批拟申请设置的高职专业一览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查看更多
6

现有专业一览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查看更多
7

专任教师名单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查看更多
8

校园所有用地、用房产权证

政府部门核发 3份 必要

查看更多
9

校园建设规划图

政府部门核发 3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0

学校章程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1

可行性论证报告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2

申报报告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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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10工作日 经确认已纳入省高校设置规划,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不符合省高校设置规划的,不予受理。 是否受理
2 组织申报 10工作日 要求申报设置的单位根据设置的有关要求,提交设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有序申报
3 形式审查 10工作日 根据专科教育高等学校设置的申报材料,审查学校设置是否符合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决定是否进行实地考察。 决定是否进行实地考察。
4 实地考察 20工作日 组织专家组进入学校实地考察。 考察
5 形成结论 20工作日 将专家考察结论报省教育厅党组会或厅务会议审定。 形成结论
6 反馈省政府 20工作日 将省教育厅意见书面报省政府。 报送材料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省政府批复、教育部备案文件
审批结果样本 省政府批复、教育部备案文件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 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是指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 【规章】《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 【规范性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9〕44号) 承担全省高校、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与调整的审核工作。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后是否代表学校正式设置?
答:
否,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后,还要经省政府研究批复,省政府批复后还要经教育部备案后才能说明学校正式设置。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咨询电话:025-83335243,83335061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3335134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需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省教育厅706办公室;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咨询电话:025-83335243,8333506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3335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