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5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773B2000105005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初步审查通过的,需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教育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773B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省教育厅1604办公室;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综合窗口,咨询方式:025-83335805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需提供真实有效、符合《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的申请材料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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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核准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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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章程送审稿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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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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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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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审查 | 5工作日 | 对高校送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送审材料应包括核准申请书、章程送审稿、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等 | 决定受理与否 |
2 | 专家初审 | 8工作日 | 组织专家对章程进行初审,并及时反馈初审意见。 | 高校根据初审意见,对章程送审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
3 | 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 8工作日 | 召开核准委员会会议,对通过专家初审的高校章程进行集中评议。高校主要负责同志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提问 | 集中评议 |
4 | 厅党组会(厅务会)审定 | 5工作日 | 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形成最终核准稿,反馈高校。高校如无异议,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高校如有异议,可以作出说明,或暂缓确认。 | 审议 |
5 | 核准备案 | 4工作日 | 省教育厅主要领导签发核准决定,省教育厅将核准的本科院校章程报送教育部备案。 | 核准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X号》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章程”;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综合窗口;咨询电话:8333580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33351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