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5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773B2000105006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教育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773B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省教育厅1202办公室;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中列明的条件。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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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 |
示例样表 | 其他 | 3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材料(设区市请示文、学校章程、办学可行性报告、举办者、教学计划、捐赠协议、首届理事会人员名单、中外教师名单、课程教材、教学大纲、办学场地情况)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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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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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5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无 |
2 | 审查 | 20工作日 | 审查 | 无 |
3 | 实地考察 | 15工作日 | 组织专家对拟设立的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形成专家意见。 | 无 |
4 | 告知是否准予许可 | 5工作日 | 不予许可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以及学校依法申请复议的权利;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 | 无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省教育厅自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90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在法定办结时限内,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省教育厅关于同意设立XX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省教育厅关于同意设立XX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批复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申请开办学校,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
1. 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2. 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3.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
4.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咨询电话:025-8333563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3335134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需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