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50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773B200010501000002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教育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773B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省教育厅610办公室;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审定。”《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第十九条 :“新编教材和根据课程标准变化修订的教材,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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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待复审的样书 |
申请人自备 | 6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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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江苏省中小学地方教材初审通过通知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江苏省中小学课程地方教材审定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5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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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10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 受理申请 |
2 | 对受理教材进行审查 | 20工作日 | 对受理教材进行审查 | 审查通过 |
3 | 下发初审结果通知书 | 10工作日 | 下发初审结果通知书 | 初审结果通知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江苏省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结果通知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江苏省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结果通知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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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五条: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第十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初审和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有关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工作。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审定。”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电话:025-83335679;025-8333506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3335134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教材编写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