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跨省转学确认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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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6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高校学生跨省转学确认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05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773B2000705001000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省教育厅于每月20日至25日(工作日)集中接收转入学校报送的转学备案材料。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教育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773B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省教育厅1404办公室,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工作的通知》(苏教学函﹝2017﹞5 号)“一、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各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审核转学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 年份录取成绩的(含艺体类等专业成绩录取分数线,选测科目 录取等级要求等);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学生转学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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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转学理由证明材料

其他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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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

其他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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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学生录取花名册

其他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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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其他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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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其他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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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4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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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30工作日 经确认转学材料齐全,符合转学规定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诉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转学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退回转学材料。
2 领导审批确认 5工作日 受理学生转学后,将转学材料报处长、分管厅领导审批确认。
3 公示 5工作日 在教育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4 确认结果并反馈结果 5工作日 电话通知及邮件通知
5 学信网上确认 15工作日 学校及省教育主管部门在网上进行转学确认。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在学生转学完成3个月内,转入学校要将转学的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在学生转学完成3个月内,转入学校要将转学的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后在备案表上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转学条件
答: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各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审核转学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含体艺类等专业成绩录取分数线,选测科目录取等级要求等);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的。"
问:
转学程序
答: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转出及转入学校均需审核学生转学理由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转入学校还需重点审核学生本人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要求。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入学校认为符合《规定》及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履行公示程序后,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信网学籍异动手续。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并协助省教育厅联系符合转入条件的同层次学校。"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5号,咨询电话:025-83335543,83335061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3335134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需提供真实有效转学材料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省教育厅1404办公室,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5号,咨询电话:025-83335543,8333506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3335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