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05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773B200070500200001 | 行使层级 | 省级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教育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773B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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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对未达到规定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经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的人员,由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等级证明。 【规章】《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 第二十条 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苏语[2004]6号) 第五十三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语委办公室审核、编号并加盖印章(包括钢印、红印)后颁发。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邮件:jspthcs@126.com;咨询电话:025-83335664,8333506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3335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