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0008050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773B2000805010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基层推荐、专家评议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教育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773B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省教育厅1305办公室,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1.符合《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申报的成果应为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学校教学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的成果;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本省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2.符合《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为主持和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者。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应当为派员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提供主要物质技术条件保障者。 3.在受理期限内,申请人通过当地教育局或所在高校向省教育厅申报。 4.具体要求见当年的评选通知。" 2.符合《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为主持和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者。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应当为派员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提供主要物质技术条件保障者。 3.在受理期限内,申请人通过当地教育局或所在高校向省教育厅申报。 4.具体要求见当年的评选通知。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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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报表 |
其他 | 6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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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荣誉证书 |
其他 | 6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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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教学成果 |
申请人自备 | 6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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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推荐人员名单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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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推荐工作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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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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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初审推荐 | 60工作日 | 无 |
2 | 省教育厅组织评审 | 60工作日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江苏省教学成果奖证书、省教育厅关于公布XXXX年江苏省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的通知 |
审批结果样本 | 江苏省教学成果奖证书、省教育厅关于公布XXXX年江苏省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的通知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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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 第十二条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苏政办发〔2013〕1号) 第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其中,特等奖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咨询电话:025-83335135,8333506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3335134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需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