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江苏省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9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100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802N2000111006000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民政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802N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28、C29省民政厅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春夏季(3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秋冬季(10月~2月):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依据民政部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有关规定,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章程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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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理事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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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修改后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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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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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1工作日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后同意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 收件通知书
2 审查 4工作日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同意
3 决定 3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章程核准通知书
4 送达 1工作日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章程核准通知书》 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9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社会组织章程核准通知书》
审批结果样本 《社会组织章程核准通知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83666116 025-83666117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3669999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28、C29省民政厅窗口
咨询方式
  • 025-83666116 025-83666117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366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