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1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802N200071100200001 | 行使层级 | 省级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民政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802N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传真:025-84506777;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103室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3669999 网络:http://mzt.jiangsu.gov.cn/index.html 邮寄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77号江苏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