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登记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1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802N2000711002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民政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802N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103室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春夏季(3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秋冬季(10月~2月):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护照签证在有效期内;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在有效期内;收养申请书填写规范有效。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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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收养人护照签证页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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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收养人护照照片页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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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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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外收养登记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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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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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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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查与融合 | 1工作日 | 护照签证在有效期内;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在有效期内;收养申请书填写规范准确;融合期符合登记要求;询问笔录真实有效。 |
2 | 登记及颁证 | 1工作日 | 根据审查及报批结果,决定给予登记或解除登记,并当场制证送达。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收养登记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收养登记证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来华子女通知书是否可以是复印件?
答:
否,必须持有原件办理。
问:
收养父母一方不能来华办理登记程序应该怎么办?
答:
不能来华一方需在所在国的公证部门出具委托公证书,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由另一方持有认证公证文件,来华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电话/传真:025-84506777;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103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3669999 网络:http://mzt.jiangsu.gov.cn/index.html 邮寄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77号江苏省民政厅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