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101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802N2000711017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民政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802N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C28、C29省民政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春夏季(3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秋冬季(10月~2月):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三、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5 |
慈善组织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6 |
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决定 | 2工作日 | 主要审核审批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按时高效。审查的内容: 1、是否按规定流程办理; 2、是否按规定时限完成; 3、批文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规范; 4、对不予许可,是否按规定告知申请人行政救济权利。 |
2 | 审查 | 5工作日 | 再次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
3 | 申请与受理 | 1工作日 | 1、申报事项是否属于我厅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按我厅公布的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受理; 2、按照办事指南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办事指南列明由我厅自行提供或可从电子证照系统调用的证照,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3、申报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 4、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是否与身份证相符; 5、通过窗口受理的,窗口人员负责: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慈善组织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慈善组织证书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二款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3666116,83666117 网络:http://www.jsmz.gov.cn/skywcm/webpage/zxzx/zxzx.jsp 邮寄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C28、C29省民政厅窗口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3669999;监督投诉电话: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