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甲级、乙级、机电)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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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甲级、乙级、机电)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801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810H2000118014000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810H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到11:30、下午13:30到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撤销,基于此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定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2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类技术人员名单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3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4

企业业绩和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申请资质 6工作日 将人员、业绩、仪器设备等情况,录入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 企业资质
2 受理 6工作日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准予/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4工作日 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是否符合审批标准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决定。 准予/不予许可决定书
4 送达 4工作日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在定期检验页上盖章
审批结果样本 在定期检验页上盖章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71项: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1项: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52853102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
咨询方式
  • 025-52853102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