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810H2000118014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810H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到11:30、下午13:30到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撤销,基于此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定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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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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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类技术人员名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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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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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企业业绩和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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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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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资质 | 6工作日 | 将人员、业绩、仪器设备等情况,录入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 | 企业资质 |
2 | 受理 | 6工作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准予/不予受理通知书 |
3 | 审批 | 4工作日 | 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是否符合审批标准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决定。 | 准予/不予许可决定书 |
4 | 送达 | 4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 送达回证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在定期检验页上盖章 |
审批结果样本 | 在定期检验页上盖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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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71项: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1项: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5285310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