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5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810H2000118053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810H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到11:30、下午13:30到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申请的线路属于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2、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3、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4、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从业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4)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5)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5、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和相应的车辆类型; 6、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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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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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原有及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政府部门核发,原件或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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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现有营运车辆运输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政府部门核发、自备,原件或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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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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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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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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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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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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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2工作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 准予/不予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6工作日 | 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是否符合审批标准进行审核。 | 审核意见书 |
3 | 决定送达 | 2工作日 | 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是否符合审批标准进行审查,给出备案回执。并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 备案回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备案回执 |
审批结果样本 | 备案回执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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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明确: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改为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366632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