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41001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829E200014100100102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829E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一楼C25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春夏季(3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秋冬季(10月~2月):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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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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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所在地政府宗教部门同意变更的审核意见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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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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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变更宗教活动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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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拟变更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信教公民的情况说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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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示例样表 | 其他 | 3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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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拟变更宗教活动处所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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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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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1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15工作日 |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决定 | 3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以工作日计算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25-83666405;网上咨询:http://www.jszwfw.gov.cn/jsjis/front/。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25-83580528。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是遵守国家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其权利是依法向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在法定期限内,经批准获得设立寺观教堂的资格。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家宗教事务局。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