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41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829E200014100200002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829E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一楼C25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春夏季(3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秋冬季(10月~2月):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拟申请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联系人是在华常住外国人,且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 2、经政府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不能满足境内外国人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申请作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卫生等规定,在该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时不影响周围居民、单位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 4、保证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从事的活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所在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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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人员规模、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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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召集人国籍所在国和中国外事机构分别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及召集人的护照、有效中国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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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召集人签名的承诺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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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外国人有权使用拟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的有效证明,以及法律授权的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该建筑设施符合消防、建筑安全等条件的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全面。 |
查看更多 |
5 |
拟经常在该临时地点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护照号码、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号码及有效期、现居住地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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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延续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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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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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1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3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4工作日 |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决定 | 2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以工作日计算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66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令第1号) 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第64项 将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25-83666405;网上咨询:http://www.jszwfw.gov.cn/jsjis/front/。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25-83580528。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在华外国人义务是遵守中国的宗教方面法律法规。权利是依法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所部门提出申请,在法定期限内获得审批。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家宗教事务局。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