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41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829E2000141003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829E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一楼C25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春夏季(3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秋冬季(10月~2月):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二)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三)拟安排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 (四)邀请单位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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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拟安排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
示例样表 | 其他 | 3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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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被邀请人的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入境身份说明及拟讲授的主要内容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全面。 |
查看更多 |
3 |
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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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申请 | 0.1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0.2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0.4工作日 |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决定 | 0.3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以工作日计算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69项 项目名称: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的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令第1号) 第六条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应邀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应该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章,尊重该场所人员的信仰习惯。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25-83666405;网上咨询:http://www.jszwfw.gov.cn/jsjis/front/。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25-83580528。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是遵守国家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其权利是依法向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在法定期限内,经批准获得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家宗教事务局。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