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41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829E2000141004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829E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一楼C25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春夏季(3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秋冬季(10月~2月):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编印目的限于与申请人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 (二)发送范围限于申请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 (三)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个人文集、个人画册等不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予批准。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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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
示例样表 | 其他 | 3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全面。 |
查看更多 |
2 |
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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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编印的稿件清样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全面。 |
查看更多 | |
4 |
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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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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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1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3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3工作日 |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决定 | 1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以工作日计算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三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25-83666405;网上咨询:http://www.jszwfw.gov.cn/jsjis/front/。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25-83580528。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是遵守国家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其权利是依法向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在法定期限内,经批准获得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家宗教事务局。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