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9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104742000109002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公安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10474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各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或办事窗口,南京市鼓楼区扬州路1号江苏省公安厅C楼417室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1月1日-2月29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3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10月1日-12月31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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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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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股东会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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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股东会与新任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聘用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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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2.1.拟任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容缺后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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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2.2.拟任法定代表人保安师资格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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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2.3.拟任法定代表人签订在公安机关规定期限内取得保安师资格证书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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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2.4.拟任法定代表人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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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8 |
2.5.拟任法定代表人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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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9 |
2.6.拟任法定代表人责任告知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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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0 |
3.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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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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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件 | 1工作日 | 3.4.1.不予许可的,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南京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不予办理决定书》,退回《保安服务许可证》副本,或者快递服务,说明理由。 3.4.2.许可的,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保安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者快递服务,收回原《保安服务许可证》正本。 | 出件 |
2 | 审批 | 1工作日 | 不予许可:对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及省公安厅相关文件规定的,填写《南京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审批表》,办理民警签署审核意见后,报行政审批服务处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再报分管局长签署不予许可意见,加盖市局印章;制作《南京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不予办理决定书》,加盖南京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南京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不予办理决定书》日期应与分管局长签署不予审批意见日期一致。 许可:对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及省公安厅相关文件规定的,填写《南京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审批表》,办理民警签署审核意见后,报行政审批服务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 是否通过审批 |
3 | 审核 | 4工作日 | 通过公安内网相应信息系统或者发函,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 | 是否审核 |
4 | 受理 | 1工作日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当场进行初审,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 是否受理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保安服务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352640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3526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