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项目备案(完工后)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902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104742321009028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公安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10474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鼓楼区扬州路1号江苏省公安厅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1月1日-2月29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3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10月1日-12月31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5.2.3.2 对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见附录B)。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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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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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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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中操作,显示“确认通过”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规范性文件】《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5.2.3.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5.2.3.2 对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8352636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3526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