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5049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1354W2320115049001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林业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1354W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林业局B08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春夏季(3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秋冬季(10月~2月):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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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进入自然保护区活动计划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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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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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关于外国人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或签署协议的申请函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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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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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接件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登记 |
2 | 初审 | 2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受理通知书 |
3 | 复审 | 2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复审通过 |
4 | 审核 | 3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核通过 |
5 | 审批 | 2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批通过,发放批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结果名称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第八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农业部令第11号予以修改,农业部令第5号予以修改,农业部令第3号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团体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协议,须事先报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1表第45项:取消“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附件2表第26项: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部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窗口:025-83666315,025-83666316;处室(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电话:025-8627551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25-86275509;投诉信件邮寄地址:南京市定淮门大街22号(省林业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