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203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35505883412000132034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3550588341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中山东路132号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2期1楼综合接件窗口B02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 2.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使用的发射设备必须具有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3.省局提交材料齐全(详见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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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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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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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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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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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订购证明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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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提交的书面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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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关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的申请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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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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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1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5工作日 | 根据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决定 | 3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转报总局;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 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一)许可批复文件 《关于同意核发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的批复》 (二)《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甲类)》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请《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以下文件:“……(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6项:将“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4651570,025-8465155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4651530 |